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法律百科 > 刑法罪名 > 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发布日期:2024-01-15 阅读:74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概念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包括供电设备、发电设备和变电设备等。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电力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也就是说,过失损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电力设备,则不成立本罪。如某村村民甲烧荒种玉米时,不慎将本村一台因报废而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焚毁。此事件中,甲过失焚毁的变压器是报废并且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而非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焚毁这一变压器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认定


本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客观方面也都实施了破坏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

 

(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3)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因此,电力部门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损坏电力设备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由于电力部门职工这一特殊犯罪主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以特别法条即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能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立案标准


1、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并且已经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过失行为同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本罪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同,后者主体为特殊主体,需有法定的职责;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而不是公共安全。因此对电力部门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在作业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应以后者定罪。

3、行为人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使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失去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造成人、财、物严重损失的结果。构成该罪主体的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直接操作人员也能构成该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量刑标准

 

依本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行为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本法以情节轻重为标准,将该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量刑档次。第一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基本量刑档次。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之一的,则一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基本量刑档次内给犯罪行为人裁量刑罚。

 

本罪第二个量刑档次是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在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则应考察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各种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切不可只凭一个方面的情况单独认定。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2)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

 

(3)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4)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如犯罪所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方法和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等;

 

(5)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据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5号

(2007年8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上海煊律网

一站式法律咨询律师服务平台

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和刑事立案等刑事诉讼服务

提供:离婚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公司经营,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服务。

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服务。

提供:各类法律文书,合同代写服务。

我们还为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9918829  ,18916469285 张律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量刑标准
备注:文章内容来源网络资料整理,如果文字和图片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投诉邮箱:zhangyufa2021@163.com
遵纪守法 打造口碑律所
诚信经营 塑造品牌形象
为民服务 提供法律援助
勤学苦研 学法护法普法

首页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