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醉驾类危险驾驶罪量刑规定
1. 醉驾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2. 基准刑: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
3. 增加刑罚量: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mg,增加十五日刑期
4. 从重处罚情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拘役以上确定基准刑:
(1)造成交通事故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的;
(6)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同时具备一下情形,可以免于处罚、争取不起诉:
(1)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
(2)初犯
(3)认罪、悔罪
(4)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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