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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醉驾类危险驾驶罪量刑规定

发布日期:2024-03-08 阅读:74

上海市醉驾类危险驾驶罪量刑规定

 

1. 醉驾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2. 基准刑: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

3. 增加刑罚量: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mg,增加十五日刑期

4. 从重处罚情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拘役以上确定基准刑:

1)造成交通事故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的;

6)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同时具备一下情形,可以免于处罚、争取不起诉:

1)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

2)初犯

3)认罪、悔罪

4)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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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海市醉驾类危险驾驶罪量刑规定 醉驾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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