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构成及量刑标准
1.1 开设赌场罪的定义和特点
1.1.1 开设赌场罪的定义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对其负责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主要针对的是经营性的开设赌场行为,非经营性的赌博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1.1.2 开设赌场罪的特点
(1) 具有经营性:开设赌场罪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且赌博活动需要具有一定的经常性、连续性。
(2) 赌博活动的公开性:开设赌场罪的构成通常需要赌博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也就是说,赌博活动对一定范围内的人开放。
(3) 赌资的流动性: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的流动性是其重要特征。赌博者之间赌资的输赢,是开设赌场的重要目的。
1.2 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的分类、行为特点及判断标准
1.2.1 行为的分类 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主要包括:
(1) 提供赌博场所:行为人提供一个固定的场所,供人进行赌博。
(2) 提供赌博工具:行为人提供赌博所需的工具,如骰子、扑克牌等。
(3) 组织赌博活动:行为人组织或者协助组织赌博活动。
(4) 参与赌博活动:行为人自己也参与到赌博活动中。
1.2.2 行为特点 开设赌场罪的行为特点主要包括:
(1) 经常性和连续性:赌博活动需要有一定的经常性和连续性,偶尔的或者一次性的赌博活动,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2) 赌博的公开性:赌博活动对一定范围内的人开放。
(3) 赌资的流动性:赌博者之间赌资的输赢,是开设赌场的重要目的。
1.2.3 判断标准及具体例证 判断开设赌场罪的主要标准包括:赌博活动的规模、参赌人数、赌资的流动量等。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三终623号刑事裁定,被告人在其家中长期举办赌博活动,每次赌资达数万元,多次开展,构成开设赌场罪。
1.3 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方面及判断标准 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直接犯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开设赌场,并且愿意实施此种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好客,无偿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并无经营之意,那么这种情况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1.4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判断情节是否严重时,主要看赌场的规模、经营的时间、参与赌博的人数、涉赌金额的大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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