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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进行直播打赏,是不当得利吗?

发布日期:2024-10-10 阅读:90

未成年人进行直播打赏,是不当得利吗?

 

小王今年9岁,由于沉迷于网络直播,在深夜趁着父亲睡着之际,偷偷使用父亲的手机观看直播,在十天之内,多次向某平台的某娱乐主播打赏、“刷礼物”,总金额达到9万余元。后小王父亲发现上述行为,便要求某主播和某平台退还打赏金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普法讲堂

小王向某主播充值打赏时仅九周岁,从转账充值的频率、金额来看,小王的转账行为明显超出了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小王的父亲对其转账行为并不知情,事后其父也明确拒绝追认,因此,小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主播及平台因打赏行为取得的财产为不当得利,所以应将打赏金额进行返还。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事件增多,必须高度重视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履行好监护义务,以身作则,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加成熟的技术、更加严密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一定的限制功能。另外,学校、社会也应当入校、入社区加强未成年人正确上网的宣传教育,让未成年人能够合理、科学地使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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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人进行直播打赏 是不当得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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