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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名胜古迹制定的保护法内容

发布日期:2024-11-14 阅读:66

我国名胜古迹制定的保护法内容

 

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名胜古迹制定的保护法,但名胜古迹作为重要的文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全面保护。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归纳的名胜古迹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定义与范围

定义:本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这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名胜古迹通常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范畴。

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均受国家保护。名胜古迹作为不可移动文物,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二、保护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保护范围与标志说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城乡建设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管理与监督

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社会参与: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

投诉与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

 

四、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如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擅自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等,将依法受到处罚。

表彰与奖励:对于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名胜古迹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确保名胜古迹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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