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第八十二条一般判多久
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最轻可能判处拘留3天,最多可能37天。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假释的适用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中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拘役、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为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对累犯不得假释,是由于累犯属于受刑后又犯罪的、屡教不改型的犯罪人,其人身危险性较高,适用假释难以预防其再次犯罪。对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是考虑上述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罪行严重、犯罪人人身危险性高,适用假释难以起到预防效果。
2、实质条件
犯罪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
3、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这是因为,只有执行一定期间的刑罚,才能比较准确地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保证假释的效果;也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考验期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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