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组团矿井偷电机分别被判刑
2024年8月,钟某(化名)、陈某(化名)、林某(化名)、董某(化名)相约前往全南某矿井偷电机,由钟某在路边望风,陈某、林某、董某负责拆电机,后四人合力将电机搬运至轿车后备箱离开矿井。
次日,陈某销赃电机获利1600元,四人平分。几天后,钟某销赃电机外壳,获利348元。经鉴定,被盗电机总价为6300元。
钟某、林某、董某被传唤归案,陈某主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
全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林某、董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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