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损害让人财产的赔偿原则
未成年致人损害的赔偿原则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旨在平衡未成年人权益与受害人合法权益。以下是具体的赔偿原则和规则:
1. 赔偿责任主体
未成年人自身: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应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其责任。
教育机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造成损害的,若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原则
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人身损害赔偿原则: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仅赔偿由此形成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对未成年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3. 特殊情况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尽到监护职责仍需赔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监护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若不能证明尽到监护职责,需赔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了监护人责任,明确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规则。
《民法典》第1179条详细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总结:未成年致人损害的赔偿原则以保护受害人权益为核心,同时兼顾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具体赔偿责任的承担需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财产状况及监护人或教育机构的过错程度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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