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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25-04-01 阅读:110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这是立案的基本标准,即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直接导致农业生产损失达到或超过二万元。

 

‌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即使损失金额未明确达到二万元,但存在其他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也可能被立案追诉。

 

‌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伪劣种子仍进行销售,且其行为直接导致生产损失。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如果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可能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销售伪劣种子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其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程度,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1.‌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单位犯此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犯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相关责任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围绕生产损失的金额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展开,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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