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公民的权利如何定义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监督权与获得赔偿权: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第44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物质帮助权:
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
1.妇女权益受到国家保护
2.华侨一一正当权利和利益;归侨和侨眷一一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3.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公民的义务:
1.受教育和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