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活物活泥鳅钓鱼,为何会被判刑?
第一方面:《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方面: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9日施行
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4、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上述两方面,主要是在禁渔区或者是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或者是禁用工具,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用活泥鳅钓鱼是否属于禁用方法,一般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规定。不同地区的规定不一定是相同的。
第三方面:地区对于禁用方法的规定
《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捕捞方法名录》(2022年7月1日施行)规定:
活饵钓鱼(使用鱼虾、泥鳅等活体水生生物打窝或直接将其作为饵料进行垂钓)属于禁用捕捞方法。
《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2021年9月13日施行)规定:泥鳅钓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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