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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一审判离婚二审能判不离吗

发布日期:2024-12-23 阅读:3

离婚官司一审判离婚二审能判不离

 

一审判离婚二审能判不离。

 

人民法院对于二审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会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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