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废物。无论哪一种固体废物,都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运载工具向我国境内任何地方倾卸固体废物的行为;堆放是指将境外的固体废物任意堆存在我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处置是指在中国境内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行焚烧和用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不再回取的活动。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个人单位构成本罪的情况极为罕见。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也是根据违法的事件进行处理的。
如何认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一)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同类客体上都是相同的。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罪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后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包含了本罪对象的内容。
3.犯罪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后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二)本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体是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观要件均为故意,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违反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并有可能污染环境而为之。而后罪的故意表现为明知运输进境的固体废物是国家禁止进口的,仍逃避海关的监管将其运输进境的。
2.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3.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允许进口的,主要是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固体废物,不受是否禁止的或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制约。
(三)同时又触及其他罪名的认定
如行为人已经构成本罪,但其进口的固体废物中通过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获得的,这种为达到进口废物目的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80条第1款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当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其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应以本法第280条第1款论处。如行为人非法处置进口的废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人同时触犯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走私固体废物罪。对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行为人将其非法入境,已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已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至于行为人是否将其非法处置,以及非法处置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应属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量刑情节,不再单独认定构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如果行为人非法处置进口的是危险废物,则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应以行为的具体对象来确定行为人所触及的罪名,危险废物中之固体废物属国家允许进口或限制进口之列的,则以本罪论;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则以走私固体废物罪论。非法合法途径将危险废物移至境内,且非法处置的,应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并罚。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立案标准
1.追诉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
2.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二)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三)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3.后果特别严重的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六)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4.公私财产损失
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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