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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发布日期:2024-02-21 阅读:94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认定

1、本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

 

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运输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收购的对象不同。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外的其他赃物的行为,应以收购赃物罪论处。

 

2、本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

 

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而后予以低价收购的或者与盗伐、滥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伐林木的运输分工的,应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树林和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适用三档刑罚:

 

(1)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馄、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 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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