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低头看手机,3岁幼童高坠致一级伤残,法院:商场赔154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母亲低头看手机时
孩子在商场不慎高坠
陈女士带其三岁孩子亮亮(化名)来到S商场购物,在三楼自动扶梯入口附近,陈女士站立于距离亮亮约2-3米处低头看手机,亮亮出于好奇来到自动扶梯入口处用手摸扶手带后返回,陈女士抬头看到了亮亮的上述举动,但看亮亮返回后遂继续站立于原处看手机。
随后,亮亮再次来到自动扶梯口处从扶手带的外侧双手抓住扶手带,其身体立即被上行的扶手带提起并在穿过扶手带与周边栏杆之间的空隙后于三楼梯井处坠落至一楼,亮亮当场昏迷。
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亮亮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亮亮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现遗留四肢瘫(肌力三级以下),二便功能障碍等,评定为一级伤残。评残后尚需完全护理依赖,后续仍需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如一次性尿裤),需要长期系统抗癫痫药物治疗、预防肢体挛缩的措施及用品,以及呼吸道管理、预防感染并定期复查等。
亮亮的母亲陈女士认为系因S商场未在三楼自动扶梯处设置足够的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遂诉至法院要求S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S商场辩称,该事故的发生系因亮亮故意攀爬扶手带的危险行为及亮亮母亲陈女士未尽监护职责所致。自动扶梯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商场也已在扶梯及相邻区域作了充分的安全提示 ,在事故发生后也履行了及时的救助义务,商场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商场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及应承担责任比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S商场作为集购物、餐饮、娱乐于一体的营业性公共场所,对该场所内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保障营业场所内的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及防护措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于会带来人员伤亡的最严重的事故,应履行更为谨慎的防范管理职责,保障营业场所内的设施满足甚至高于现有法规规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法院:商场赔154万余元
综上,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情况,确定由S商场对亮亮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S商场赔偿原告亮亮154万余元。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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