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开设赌场罪的情形
开设赌场的类型主要包括现实中的赌场、网上赌场、以及设置赌博机。
第一种:现实中的赌场
现实中的赌场涉及在实体地点组织的赌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二种:开设赌博网站
网上赌场则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赌博活动,包括: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
2.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3.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4.其他利用网络进行的赌博行为。
第三种:设置赌博机
设置赌博机涉及设置赌博机器进行赌博,包括: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
这些类型涵盖了从传统实体场所到现代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显示了开设赌场的多样化形式及其法律后果的严重性。
第四种:线下或线上开设赌场组织跨境赌博的
第五种:赌博共犯,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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