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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子传播邪教均获刑三年

发布日期:2024-10-17 阅读:93

三女子传播邪教均获刑三年

 

广州市从化法院对被告人郭某、何某、邓某涉“全能神”邪教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此为庭审现场

“我绝对服从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结果。感谢政府对我的挽救,今后一定不再参加‘全能神’的任何活动,回去以后找份正经工作,好好陪陪家人。”

2018年,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法院对被告人郭某、何某、邓某涉“全能神”邪教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并处罚金。法院判决后,郭某对法院工作人员激动地说出了文章开头的那句话。

 

这起案件还要从2016年说起。

信邪教半年后抛家弃子“传教”被抓

2016年10月,公安民警经侦查发现,广州市从化区某出租屋内的三名女子有从事邪教活动的重大嫌疑,随即在三人所住的出租屋内依法查获大量“全能神”非法书刊、资料及用于存储“全能神”信息的手提电脑、移动硬盘和SD卡。

 

经鉴定,从现场起获的电脑、移动硬盘和SD卡等物品内提取到的文件资料均属于“全能神”邪教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走近这三名曾经被邪教蛊惑的女子,可以发现她们身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因为“全能神”,与家人关系变得很差,有的甚至抛夫弃子,远走他乡。郭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据郭某介绍,她原本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从学校毕业后,她在老家开了一间小店,还遇到了自己的爱人。婚后十年,她和丈夫的感情一直都很好,夫妻二人靠着自己的努力,开了一家工厂,房、车齐全,还有了爱情的结晶。

而这一切的美好都因为“全能神”的出现而破灭了。

 

2013年10月,一名女子向郭某派发“全能神”的资料,告诉她“全能神”就是耶稣再世,只要信了“全能神”就能远离人世间的苦难。受到蛊惑后,郭某加入了“全能神”组织。

 

自从加入了“全能神”,郭某整个人都变了,生活的重心也从家庭、事业变成了盲从邪教。丈夫发现后,曾对她百般劝阻,希望她可以顾念夫妻感情和年幼的孩子,离开邪教,回归正途。而郭某却认为是丈夫在逼迫她。多次争吵后,2014年初,两人选择了离婚。

 

2014年3月,郭某抛弃了自己的事业,离开了家人和子女,孤身一人来到广州,而这个时间距离她接触邪教仅仅只有半年。来到广州,郭某居无定所地跟着“全能神”人员到处传教,为“全能神”制作宣传资料,直至被民警抓获。

 

法院宽严相济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挽救

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从化法院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依法打击极少数,团结教育绝大多数”的基本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方面,协调从化区法律援助机构派出3名执业时间10年以上、辩护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为郭某等三人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另一方面,在审判量刑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和悔改表现。

 

鉴于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从化法院依法对三名被告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收缴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在宣判结束后,三名女子敞开心扉,向法院工作人员说出自己的体会。

郭某激动地说:“我现在很激动,服从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结果,回家后我要照顾好家庭,照顾好父母和小孩,好好过日子。”

 

何某说:“以前是受了‘全能神’的蛊惑,现在才发现自己之前确实是做错了。很高兴法院可以给我这样的判决,这样我就可以在春节前回到家了!”说到可以立刻回家时,何某眼眶湿润了,她说:“我的孩子还小,很想念孩子和家人。回家后,我要先和家人过个好年,然后找份工作,照顾好孩子。我自己以后也会提高警惕,不会再加入邪教组织。”

 

邓某是三人中年纪最小的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她还没来得及回报家人就受到邪教的蛊惑,从老家来到广州从化从事邪教活动。邓某满是悔过地说:“通过律师以及经办法官的解释,我发现‘全能神’和真正的宗教是有区别的,很后悔自己之前的所作所为。能判缓刑真的很开心,下一步打算在家多陪父母,好好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

 

利用“伪基站”“黑广播”宣扬邪教等如何定罪?

“两高”新司法解释细化邪教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2018年7月6日,制造震惊世界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等系列惨案的主谋、奥姆真理教原教主麻原彰晃及其他6名主要成员被执行死刑。据悉,奥姆真理教系列案中有13人被判处死刑,尚有6人未执行。面对邪教恶劣行径,世界各国都秉持强力打击、绝不手软立场。

 

我国在刑法第三百条对惩治邪教犯罪作出了规定。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邪教组织的内涵,细化了邪教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为司法机关办理邪教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法定依据。

 

街头派发宣扬邪教传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宣扬邪教如何量刑?邪教人员胁迫、教唆他人自残、自杀如何定罪?且看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使用“伪基站”传播邪教等13种情形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年11月的一个晚上,刘老太(化名)在街头传播邪教时被警方当场抓了个现行。后经认定,警方搜获的93本宣传书籍、266张宣传单张及9个光盘均是“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资料。

 

此前,2016年4月,刘老太因传播“法轮功”已被警方行政处罚过一次。法院审理认为:其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曾因从事邪教活动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应予严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近年来,邪教组织传播邪教的方式还开始向互联网、MP3、MP4、电话短信等新型媒介转移。如在一起涉“法轮功”邪教案中,邪教分子李某在对外拨打宣传“法轮功”语音电话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六部手机。经查实,其自2016年年初以来,用此六部手机共拨打170余万条语音电话。而在另一宗涉“全能神”邪教案件中,邪教分子周某也擅长利用新型传播介质非法传教。

有关司法审判机关此前也分析,近年来邪教的传播方式有向新媒体转移的特点。针对邪教组织传播邪教的上述新情况、新特点,国家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如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等13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据凯风网报道,2017年6月16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照《解释》有关规定,对两名携带伪基站设备、手机,“法轮功”宣传资料等物品宣传“法轮功”邪教的“法轮功”邪教组织成员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四年。

邪教胁迫、教唆成员或他人自杀、自伤的

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新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梳理近年来见诸报端或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相关涉邪教案例,“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制造血案的例子不在少数。

如在李洪志的歪理邪说中,“圆满说”是一个最具欺骗性的谬论。它蛊惑人们去“消业”、“上层次”然后达到“圆满”。这种极具煽动性的言论,导致很多受其蛊惑的邪教成员或他人自杀、自伤。

 

据新华网报道,黑龙江伊春人关淑云1997年开始练“法轮功”,后来为了“圆满”“白日升天”,她当着几十名邪教人员的面,亲手将自己不满9岁的女儿戴楠活活掐死。现场其他邪教人员不但不制止,有的反而上前帮关淑云打骂孩子、用力压住戴楠盖着的被子制止其挣扎。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关淑云说:“我掐得她(指戴楠)的脸像紫萝卜似的。这时心有点松了——我要掐死她,就没亲女儿了,可不(掐)的话,就要贻害全世界了。我又狠狠心,一使劲,掐死了。”

最终,法院依法对关淑云等32名“法轮功”痴迷者进行一审判决。其中,关淑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在另一起涉邪教类案件中,“法轮功”分子阿勇(化名)自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以来,与被害人夫妻感情不和,家庭矛盾不断。自阿勇参加邪教后,妻子时常劝说他回头,别再受邪教蛊惑,但阿勇却并不理解妻子的苦心,甚至还觉得妻子是在阻碍他“修炼”,两人也为此常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

 

到后来,积怨已久的阿勇对发妻起了杀心。一天晚上,阿勇携带家中菜刀及铁锤出门寻找妻子,在家楼下时趁妻子不备,持铁锤击打其头部数下,将其打倒在地,后又持菜刀砍击妻子颈部,致其头颈离断当场死亡。最终,法院判决阿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纵观世界,邪教组织残害无辜群众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如奥姆真理教制造了1989年11月律师坂本堤一家三口遇害案、1994年6月松本沙林毒气事件、1995年3月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等。据悉,包括起诉后的死亡人员在内,奥姆真理教总计造成29人遇难,日本政府确认有超过6500人受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志媛谈新司法解释:

积极应对邪教犯罪新趋势 便于司法机关参照执行

近年来,社会飞速发展,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得以快速进步和广泛应用,犯罪分子开始越来越多地借助科技手段,运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犯罪的行为手段和危害后果等也开始出现新情况、新特征。在法律规定方面,由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刑法》第三百条所规定的邪教犯罪进行了修改,根据旧有条文和司法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就需要加以完善。

 

为适应上述新变化,新司法解释在内容上呈现出以下三个新特点:

第一,积极应对邪教犯罪新趋势。针对目前邪教犯罪中出现的新趋势,在新司法解释中都有详细规定。如对于目前邪教犯罪中出现较多的利用通讯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第二条中专门进行了规定,比如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犯罪的认定做到了细化和标准化。

 

第二,内容规定更加完备,法律权威得以增强。新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国关于涉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释有三个,这些司法解释存在着内容规定分散、重复等问题。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将原有内容进行了有效整理统合,使其形式上更为完备,内容上更为系统,按照如何认定邪教组织、涉邪教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犯罪形态如何把握、罪数如何判断、此罪与彼罪如何区分的顺序安排内容,逻辑严密,便于司法机关参照执行,法律的权威性也得以体现。

 

第三,很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实践中,犯罪案件往往十分复杂,邪教犯罪案件也不例外,不同的邪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存在较大区别,即使是同一案件也是如此。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不同案件和不同犯罪分子进行区别对待。如解释第八条规定了邪教犯罪的7种从重处罚情节,第九条规定了相应的从宽处罚情节,对涉邪教犯罪人员进行区别处理可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目的。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邪教犯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趋势的回应,能够很好地满足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的需求,其内容详细、逻辑严密的规定能够帮助司法人员更为准确地认定邪教犯罪。同时,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充分贯彻,既能够对涉嫌邪教犯罪的人员进行准确打击,客观上也能对受蒙蔽而进行邪教活动的人员形成保护,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缓刑期间需接受社区矫正

一旦触犯法律将被收监

该案经办法官说,“全能神”组织是我国认定的邪教组织。该邪教组织冒用基督教的名义,歪解《圣经》,疯狂拉人入教,活动遍及全国大部分省市。近年来国内已发生了多起“全能神”邪教杀人、伤人、骗敛钱财的案件。

 

郭某等三人加入邪教之前,有着平淡且幸福,甚至让人羡慕的生活,有着爱自己的家人和需要承担的家庭责任;而加入邪教之后,她们对父母、丈夫甚至年幼的孩子不管不顾,抛开自己的家庭责任。“全能神”口口声声说拯救她们逃离苦难,却让她们陷入深渊,一步一步远离了爱着她们的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的三名女子虽然被判处缓刑,但是在缓刑期间内需接受社区矫正,一旦有触犯法律的行为还将被予以收监。

 

经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识别邪教的能力,立场鲜明地反对邪教。对各类邪教所散布的歪理邪说,要不听、不信、不传。发现邪教组织在骗人、非法聚会或假借各种的借口从事邪教活动时,要立刻向辖区派出所或拨打“110”报警。对于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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