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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姐妹为父追凶案肇事者一审判13年

发布日期:2025-01-09 阅读:9

山东姐妹为父追凶案肇事者一审判13年

 

1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获得的司法文书显示,检察院对李家姐妹提出的抗诉请求,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1月5日出具的抗诉请求答复书显示,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新京报此前报道,2021年5月9日下午,李家两姐妹的父亲李某某与亲戚纪某某一同驾船出海,彻夜未归。3天后,已经损毁的快艇在岸边被发现,船体上出现疑似与其他船只碰撞的痕迹。随后,纪某某的遗体和李某某的骸骨被陆续发现。

为了弄清楚父亲死亡的真相,李家姐妹双双辞去工作、变卖房产,为父追凶,悬赏50万元征集线索。直到2023年5月,肇事者孙某某被找到。

2024年3月28日,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孙某某涉交通肇事罪一案。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出具了一份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船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2月30日,该案在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肇事者孙某某一审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刑期13年,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74万余元。李家姐妹不服判决的定罪量刑,于12月31日书面请求检察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据悉,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民事赔偿金额亦不认可,将会上诉。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船舶载5人进行捕捞作业。当日20时许,在返回码头途中,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船舶与被害人李某某、纪某某所在的三无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孙某某查看二被害人无反应后驾船离开现场,并嘱咐同船其余5人勿将此事外传。2021年5月26日,被害人纪某某的尸体被发现;同年10月13日,被害人李某某的部分骸骨被发现。经鉴定,纪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事故调查单位认定,被告人驾驶船舶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驾驶的三无船舶应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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