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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发布日期:2025-02-07 阅读:85

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 月 7 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规定的 12 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况如下:

首违不罚清单(8 种)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及时改正。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未按规定要求销售保健食品: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轻微免罚清单(4 种)

将特殊商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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