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41只野生鸟类被判六个月
我国严令禁止猎捕、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但总有人顶风作案。
近日河北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非法狩猎案。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频繁利用其饲养的灰背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在本市河北区多地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周某将猎获的野生鸟储存在家中冰箱内用于喂食灰背隼。
案发后,警方从其住所处查获戴胜、珠颈斑鸠、麻雀、灰喜鹊等7类野生鸟类死体共计41只。经鉴定,均为“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300元。
被告人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另一类是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本案涉及的鸟类就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正如2025年野生动植物日所阐释的主题,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对地球最珍贵的“长期投资”,投资的是人类与地球的未来。在此,倡导社会公众摈弃陋习,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风尚,知晓野生动物种类特征,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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