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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1套房卖2次获刑11年半

发布日期:2025-04-15 阅读:90


原房主1套房卖2次获刑11年半

 

因债务纠纷,钟某彪名下位于深圳龙岗新龙岗花园的房产被法院拍卖。

竞买人肖某以36万多元成功竞得该房产,并获得了法院裁定确认其为房产合法持有人。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肖某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仍登记在钟某彪名下。

直到2023年,钟某彪发现该房产仍登记在其名下,便利用这一“信息差”,补办了房产证并伪造租赁合同,通过中介将房子再次转卖给闫某峰。

闫某峰成功完成过户并取得了新的产权证。

 

然而,当闫某峰持证收房时,物业出示了肖某那份18年前的法院裁定书,揭示了这一欺诈行为。

最终,钟某彪因诈骗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同时,原竞买人肖某向龙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为涉案房产的合法持有人,并要求撤销钟某彪与闫某峰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简直是荒唐至极!一个人居然能把一套已经拍卖出去的房子再卖一次,还成功过户?这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简直让人无法容忍,必须严惩不贷!

也有网友认为,这就是典型的钻空子!法院拍卖的房产竟然还能被原房主二次转卖,相关部门的监管在哪里?这种人应该终身禁止参与任何房产交易,不然迟早还会害人!

 

那么,钟某彪的行为为何构成诈骗罪?具体是如何定性的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钟某彪明知该房产已经被法院拍卖且裁定归肖某所有,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通过伪造证件和合同的方式,将房产再次转卖给闫某峰,导致闫某峰支付了购房款但无法取得房产的实际控制权。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钟某彪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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