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1、核心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绝密级涉密信息的人员;
2、重要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机密级的涉密信息的人员;
3、一般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秘密级的涉密信息的人员。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点:
1、要求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的权利。
涉密人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如提供保密室、保险柜、运送涉密载体的交通工具),提供处理涉密信息所需的保密技术装备等。
2、参加保密教育培训的权利。
涉密人员有要求参加保密知识培训、学习等受教育的权利。其所在机关单位应当提供机会,满足其合理要求,提供必备的条件。
3、行使保密监督的权利。
涉密人员对所在机关单位乃至党的保密组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有权提出建议、意见和给予批评。有权对本机关本单位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批评、帮助。
4、获得补偿的权利。
涉密人员为保守国家秘密做出重大贡献,有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的权利。涉密人员为保守国家秘密,放弃个人正当权益的(如不能自由择业、科研成果论文涉及国家秘密而不能公开发表等),有关部门和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5、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涉密人员为履行职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提出正当工作要求,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因坚持原则,制止违反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的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或根据政策规定提出正当的补偿要求,而得不到解决时,有权向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诉和控告,并对涉密人员的正当权益予以保护。
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要求:
1、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2、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3、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4、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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