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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发布日期:2024-02-20 阅读:83

什么是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有意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各项珍贵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艺术品、工艺美术美术家的作品等;1994年以后,我国已故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是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是否能出境。对于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或者由国家予以征购,或者由私人收藏,私人也可以将收藏的珍贵文物捐献国家,但不能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这将造成珍贵文物的流失,对于国家的文物发展是是不可弥补的损失,也严重侵犯了我国的文物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这里的私自,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售,是指有偿地转让。赠给,是指无偿地转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可以出售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购单位,也可以捐赠给国家,但不能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更不能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国有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属于国家所有,禁止经营管理单位出卖,包括出卖给外国人,更不用说赠送给外国人。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从废旧物资中拣选出的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的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能擅自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均构成本罪。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认定标准

一、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与走私文物罪的界限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私自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的行为,而走私文物罪是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非法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文物(主要是珍贵文物)出境的行为。二者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方面是相同的,即主体都是所有或占有珍贵文物的单位和个人,犯罪对象都是珍贵文物。

 

二者区别:

 

首先,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限制处置管制制度,而走私文物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文物的出口管制制度,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其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是私自出售、赠送珍贵文物,而走私珍贵文物罪的表现是私自携带、邮寄珍贵文物出境。在认定两罪时要注意,如果行为人先将珍贵文物偷运、携带、邮寄出境,然后在境外或赠送给外国人,应认为行为人构成走私珍贵文物罪,而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和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界限

 

从行为看,前后两罪很相似,但两罪性质不同。

 

第一,非法出售、赠送文物的对象不同。前罪非法出售、赠送文物的对象仅限于外国人,而后罪中的出售、赠送文物的对象不限于外国人,为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第二,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的性质不同。在本罪中,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既可以是单位收藏的,也可以是个人收藏的,其中单位收藏的,既可以是国有单位收藏的,也可以是非国有单位收藏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收藏,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都仅限于珍贵文物,而在后罪中,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有单位所收藏的文物,它既可以是珍贵文物,也可以是一般文物。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一种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对单位而言,本罪对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没有限制,本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有单位,也可以是非国有单位。后罪是一种纯正的单位犯罪,自然人不能单独构成犯罪,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于两罪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当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收藏的珍贵文物非法出售或者私赠给外国人时,认定两罪有一定难度。当此情形,行为人同时触犯前后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关系,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定罪量刑。

 

三、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如二者都侵犯了珍贵文物,二者客观上都表现为售卖行为等,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处置管理制度,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流通管制制度。

 

第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不是对合犯罪,只是我国公民或单位的非法出卖珍贵文物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购买珍贵文物的外国人并不构成犯罪。而倒卖文物罪是对合犯罪,即买卖珍贵文物的双方都可能构成该罪。

 

第三、珍贵文物的受买人不同。前罪的受买人是外国人,而倒卖文物罪的受买人可以是本国人,可以是外国人。

 

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倒卖文物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罪是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后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第六、犯罪对象不同。如果行为人倒卖珍贵文物给外国人,则触犯前后两罪,但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按重罪即倒卖文物罪从重处罚。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应当立案追诉。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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