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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发布日期:2024-02-21 阅读:199

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民事权利诉讼有效期存在四种情况: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存在2年、4年和5年的情形;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4、法律规定,存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规则,如果符合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不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有关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主要有:

 

1)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2)人寿保险合同:

 

①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又称绝对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四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诉讼时效规定》中规定,下列三类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应支付的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应兑付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公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

 

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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