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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纠纷的新政策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11-06 阅读:18

上海离婚纠纷的新政策有哪些?

 

上海离婚纠纷的新政策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新政策内容: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

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目的:该制度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降低冲动离婚的发生率。


二、离婚协议书的完善

内容:离婚协议书中除了需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特别是债务处理方面,必须写清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否则离婚协议将视为协议不完善,需要打回重做。

目的:确保双方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问题有明确的约定,减少后续的纠纷。


三、增加离婚法定条件

内容:在原有的离婚法定条件基础上,增加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这一条件。即如果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目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离婚的条件,为那些经过长时间分居、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提供了更明确的离婚途径。


四、明确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点

内容:《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包括离婚登记之日、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日。

目的: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减少因时间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五、其他相关规定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准予离婚。

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同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财产分割与补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这些新政策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保护,旨在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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