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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设施致人损害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24-01-22 阅读:237

公共安全设施致人损害法律规定

 

公益设施致人损害,由管理人赔偿这些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属于民事赔偿,适用于民事赔偿,国有公共设施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确是出于公园物业的过错的,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自己过错造成的,物业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出于意外事故,那么双方都无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物业公司可以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公共设施导致人员受伤的,赔偿金额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并没有固定的要求,赔偿的主体是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员,赔偿的项目包括受害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和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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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安全设施致人损害法律规定 公共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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