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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01-23 阅读:95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

 

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即承包方为”农户”,而不是个人财产。

 

因此,如该户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存在,此时该户内其他成员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继续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

 

如果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另行分配。对于承包地上的收益则属于个人财产,可以进行继承。

 

2、对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可以继承。当然,继承人对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一、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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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民法典 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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