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代位追偿需要什么材料?
代位追偿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责任方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责任方的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户口簿复印件(可选):如果责任方是个人,可能需要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户籍信息材料:由公安机关敲章的机打内档户籍信息材料,或者由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责任方身份的材料。
事故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损失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及维修工料明细单原件。
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原件:证明车辆维修的费用。
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应亲自填写并签属《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如果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单位公章。
银行卡信息:被保险人应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
“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需要面签,如果是单位的话,要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其他相关信息:如责任对方的姓名、车牌号、联系方式、承保公司等信息。
以上材料中,第1至第6项是必须的,第7至第10项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
保险理赔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根据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二、代位追偿产生的原因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三、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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