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法律百科 > 客户案例 > 刑事案例

涉嫌开设赌场罪按件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31 阅读:29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沪0105刑初8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曾用名韩XX,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XX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xx县中心北路xx号xx号。202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MM,北京MM(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XX市,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系黑龙江省XX市XX农商银行员工,户籍地黑龙江省XX县立新XX委X家园A区X号楼X单元X1室,暂住黑龙江省XX县XX府1X号楼2单元202室。202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玉发、王越昕,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XX,曾用名苏X,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XX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XX县西南街6委xx组XX号,暂住黑龙江省XX县线XX属楼XX单元X1室。202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3]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李XX、苏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X及其辩护人刘MM、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王越昕、被告人苏XX及其辩护人王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起,被告人韩XX伙同被告人苏XX、李XX在黑龙江省XX市尼尔河乡陈家屯一民居内,购置并架设三七赌博机14台,通过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招揽赌客丁寿昌等人,通过360摄像头直播参赌非法牟利,后于2022年底至案发,被告人韩XX、李XX以同样的手法在黑龙江省XX市靠山乡孙祥屯一民房内,添置4台赌博机并再次开设网络三七机赌场。经鉴定,扣押的三七赌博机18台具有赌博功能,认定为赌博机。2023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先后在XX县抓获被告人李XX、韩XX,被告人苏XX在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韩XX、苏XX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经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X、李XX、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寿昌的证言,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赌博机认定书、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李XX、苏XX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韩XX、苏XX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XX、李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苏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苏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四、作案工具手机五部、赌博机主板十八块、摄像头十八个予以没收。韩XX、李XX、苏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伟敏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熊吉琛


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涉嫌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律师案例 王越昕律师 张玉发律师
备注:文章内容来源网络资料整理,如果文字和图片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投诉邮箱:zhangyufa2021@163.com
遵纪守法 打造口碑律所
诚信经营 塑造品牌形象
为民服务 提供法律援助
勤学苦研 学法护法普法

首页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