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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发布日期:2024-02-20 阅读:60

什么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站(台),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会干扰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对其他频率的占用,不应以犯罪论处;二要看行为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是否严重,如果行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量刑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 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 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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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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