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法律百科 > 刑法罪名 > 扰乱公共秩序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发布日期:2024-02-20 阅读:83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

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标准

1、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有以上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煊律网 · 为您提供定制法律解决方案

煊律网 · 一个可以在线免费法律咨询的平台

煊律网 · 一个24H律师咨询免费平台

煊律网 · 全国客服热线:400-9918829

煊律网 · 刑事诉讼经验丰富,民事诉讼,离婚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

 


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量刑标准
备注:文章内容来源网络资料整理,如果文字和图片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投诉邮箱:zhangyufa2021@163.com
遵纪守法 打造口碑律所
诚信经营 塑造品牌形象
为民服务 提供法律援助
勤学苦研 学法护法普法

首页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