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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24-02-20 阅读:72

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认定

一、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二、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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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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