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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

发布日期:2024-02-20 阅读:171

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

构成本罪和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犯罪,所涉及的考试都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在非法律规定的相关考试中,进行上述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替考行为的均不构成本条所规定之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量刑标准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上述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立案标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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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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