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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名誉权纠纷案件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11 阅读:124

名誉权纠纷案件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夏天相识,双方是邻居关系,原告从小读书不多,对邻里关系也没有太多的防范意识。2016年9月,被告强迫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威胁原告不能将此事报警或告知其他人。原告出于害怕,也没有法律意识  就此事保持沉默,但因此原告精神上一直遭受巨大折磨,伤害。后被告发现原告的软弱无知的性格,威胁要求原告与其持续保持不正当关系。自2016年9月至今,被告一直以此事要挟原告,向原告索取财物。

2017年7月6日,被告又要挟原告,要求离婚,原告在基于胁迫的情况下,向原告丈夫王某某坦白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并与其丈夫王某某于同日离婚。2017年7月24日,在原告和其丈夫亲戚的劝说下你,双方复婚。被告得知原告复婚的情况后,立即采取报复措施,向原告的丈夫打电话,曝光了此事,并在电话中侮辱原告。由于当时原告和其丈夫亲戚都在场,亲戚都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2017年8月19日,原告不堪忍受亲戚的议论,喝了大量消炎药和酒的混合物打算自杀,后被王某某及时发现送往医院,没想到的是,被告反而变本加力于2018年2月22日在被告的微信朋友圈(被告微信好友近200人)、被告的群聊组里发布私密照片,并公开发布了侮辱性文字,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使得原告在当地、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其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威胁、侮辱,造成原告家庭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极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律师办案经过:

2018年3月1日,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团队接受委托后,由王律师、董律师办理,经过与当事人蒋某某的交谈,对案情有了更详细的了解,积极准备为蒋某某起诉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案件处理结果:

一、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蒋某某人民币720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元,上述款项中包含了被告应归还原告的借款。

二、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430.70元,减半收取计215.3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与案件相关的知识总结: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对于侵犯名誉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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