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法律百科 > 客户案例 > 其他案例

上海公房征收补偿款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11 阅读:287

上海公房征收补偿款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位于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的一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案涉公房)于2021年11月9日被列入《杨浦区154街坊AC块、154街坊剩余》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公房征收时有在册人口六人,即吴某一、吴某二、吴某三、刘某、吴某四和吴某五。吴某一之父吴某六、吴某二之父吴某七与吴某三系兄弟关系,吴某三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吴某四系二人之女,吴某五系二人之子。王某系吴某二的配偶,户籍不在公房内。

 

公房承租人原为吴某,吴某去世后至公房征收时,承租人未变更,公房征收时吴某三被指定为承租人。

 

2021年11月30日,吴某三作为案涉公房一方的签约代表,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户选择的是全货币补偿安置,共获征收补偿款4,424,841.58元。

 

补偿协议签订后,吴某一、吴某二与其配偶王某分别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分割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征收补偿款,后吴某二、王某撤回起诉,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吴某三、刘某、吴某三、吴某四作为被告,共同委托擅长房屋征收诉讼业务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志新律师应诉本案。

 

【争议焦点】

 

1、吴某一在父母享受福利分房时未成年,且父母的住房调配单上也没有吴某一的名字,吴某一是否属于公房的共同居住人?

2、吴某二作为支内子女回沪,是否应认定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吴某二的配偶孙某能否以结婚满五年为由认定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

3、吴某四、吴某五作为知青子女,是否属于公房的共同居住人?

 

【律师一审代理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此,本案的共同居住人认定是关键。

 

1、吴某一父母福利分房时虽未成年,其名字也未在其父母福利分房的住房调配单上,但父母分得公房时,其一并与父母搬至新配的公房内居住,且其居住问题应由其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予以解决,其本人也没有在公房内居住的客观需求,其成年后也未在公房内居住一年以上,故吴某一不应认定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不应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2、王某二从未在公房内居住过,系公房的空挂户口,其户籍的迁入系一种帮助性质。王某二虽系支内子女,但其户籍并非以支内子女回沪政策迁入,而是基于王某二的父母离婚,其随户籍在上海的父亲吴某七共同生活为由将户籍从贵州迁入上海,吴某二不属于公房的共同居住人。王某户籍不在公房内,该户房屋征收选择的也不是居住困难托底安置的补偿方式,其与吴某二虽结婚五年以上,但王某亦未在公房内居住过,二人也无在公房居住的实际需求,因此,王某也不属于公房的共同居住人。

 

3、吴某三及其配偶刘某系知青夫妻,且夫妻俩户籍迁入上海后,也实际居住在案涉公房内至房屋征收,其二人当然属于公房的实际使用人和共同居住人,在分割征收补偿款时应适当多分。

 

4、吴某四于1992年以知青子女身份迁入上海,且实际长时间居住在公房内,当然属于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吴某五虽不是根据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上海,但其户籍迁入上海后,实际居住在案涉公房内达十几年,其亦属于公房的共同居住人。

 

由于原告吴某一、被告吴某二、王某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基于本代理人的专业、尽责,一审法院完全采信了本代理人的代理观点,判决案涉公房的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归吴某三、刘某、吴某四、吴某五4人所有,因吴某三、刘某、吴某四、吴某五4人要求就各自应得补偿份额予以区分,故一审法院结合公房的取得来源、实际居住情况等情节,就吴某三、刘某、吴某四、吴某王的应得补偿利益进行酌情判决。

 

吴某一、吴某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庭重点就吴某一的共同居住人认定问题及吴某二的户籍迁入原因作了进一步调查,一审否定吴某一共同居住人身份的认定得到维持,另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证据,进一步佐证了吴某二的户籍迁入并非基于支内子女身份的缘由,故二审法院驳回了吴某一、吴某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最终吴某三、刘某、吴某四、吴某王要求分得全部征收补偿款的愿意得以实现。

 

【一审判决】

一、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由被告吴某二、刘某取得2,784,842元,由被告吴某三取得820,000元, 由被告吴某四取得820,000元;

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上海公房征收补偿款纠纷案例 张志新律师
备注:文章内容来源网络资料整理,如果文字和图片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投诉邮箱:zhangyufa2021@163.com
遵纪守法 打造口碑律所
诚信经营 塑造品牌形象
为民服务 提供法律援助
勤学苦研 学法护法普法

首页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