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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骑摩托车撞死人 父母被判赔28万

发布日期:2025-03-31 阅读:129

高中生骑摩托车撞死人 父母被判赔28万

 

张某甲是邻水县某中学的一名高中生,2007年12月出生。去年7月,张某甲花3000余元买了一辆电动两轮摩托车,但未登记上牌,亦未投保交强险。

去年7月20日晚上8点半,邹某丁驾驶摩托车从邻水县石滓镇街道沿350国道回家途中,在左转弯时与迎面驶来的张某甲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邹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邹某丁符合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邹某丁承担主责,张某甲承担次责。在交警协调下,张某甲一方先行向死者家属支付1.3万元赔偿费用。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死者家属起诉张某甲及其父母,索赔57万余元。

 

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应按相关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引发的后果剥夺了第三者从保险公司获取赔偿的权利,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外,按照《电动摩托车承保实务(试行)》规定,电动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应先行登记上牌,张某甲作为未成年人,客观上不能作为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主体,张某甲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为车辆的投保义务人,二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张某甲及父母在庭审中述称,张某甲系以本人财产购买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前父母不知情。法院认为,购买机动车范畴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属重大民事行为,应征得监护人许可或由监护人实施,张某甲从购买电动两轮摩托车到事故发生之日长达半个多月,述称其间周末未返家,无证驾驶机动车,监护人也不进行询问、教育、管理,进而导致悲剧发生,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当,应与张某甲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7万余元,张某甲父母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赔偿18万元,超出限额部分由张某甲承担30%责任赔偿29万余元,扣除此前已付的1.3万元,剩余28万余元由张某甲父母赔偿,张某甲有财产的,从张某甲财产中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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