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顺走工作微信,被判赔12万元
员工携工作微信离职引发纠纷
2020年10月,袁某、缪某等4人入职从事职称评定业务的A公司,任职营销岗位,并签订了《竞业禁止及商业保密协议》。该公司为他们配备工作手机号及绑定的工作微信,明确工作中掌握的客户信息属公司商业秘密,离职需交还相关账号及手机卡,还跟袁某确认入职时工作微信原始好友有599人。此外,公司还要求他们每日将微信筛选后的客户信息存入客户管理系统。
2021年4月17日,袁某、缪某等4人仅通过微信告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便自行离职,并私自将工作微信绑定到个人手机号上带走。而在此前的4月7日,袁某、缪某已与他人注册成立了业务相同的B公司。
A公司发现后,认为袁某等4人及其B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工作微信,并承担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袁某等4人构成对A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返还工作微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因缺乏证据证明B公司指使或使用了袁某等4人非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法院驳回了要求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
工作微信为何属于商业秘密
在这起案件中,工作微信及其绑定的客户信息具备商业秘密的关键构成要件。首先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A公司通过工作微信积累的客户信息,并非广为人知的公开数据,符合秘密性要求。其次,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A公司能够凭借这些工作微信,维护老客户,拓展新客户,直接推动业务增长与营收提升,创造经济收益。再者,A公司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关于工作微信的保密责任;并要求员工将客户信息存入客户管理系统。
因此,员工利用工作微信获取客户信息并用于竞争业务,将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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