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存 根)
××检××不准受〔20××〕×号
案 由
涉案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不批准理由
送达单位
批 准 人
办 案 人
办案部门
填发时间
填 发 人
第一联 统一保存
××××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副 本)
××检××不准受〔20××〕×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 年 月 日 号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不批准你院对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20××年×月×日
(院印)
第二联 附卷
××××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检××不准受〔20××〕×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 年 月 日 号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不批准你院对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20××年×月×日
(院印)
第三联 送达提请直接受理的人民检察院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时使用。主送提请批准直接受理的人民检察院。
二、本文书以案为单位制作。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存卷备查,第三联送达提请直接受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