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立案通知书
(存 根)
××检××不立﹝20××﹞×号
控告/举报人(单位)
被控告/举报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不立案原因
批 准 人
承 办 人
办案单位
填 发 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 统一保存
××××人民检察院
不立案通知书
(副 本)
××检××不立﹝20××﹞×号
:
你(单位)控告/举报 涉嫌 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控告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20××年×月×日
(院印)
第二联 附卷
××××人民检察院
不立案通知书
××检××不立﹝20××﹞×号
:
你(单位)控告/举报 涉嫌 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控告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20××年×月×日
(院印)
第三联 送达控告/举报人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举报材料,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举报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制作时,应列明不立案的原因。控告/举报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或第一百一十二条。
三、本文书以案为单位制作。
四、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控告/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