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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0元转股逃债,法院判具有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4-11-01 阅读:78

股东0元转股逃债,法院判具有赔偿责任


鼓楼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因股东0元转让股权,恶意逃避债务,法院判决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和受让股东均对欠款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以某电商公司名义向原告购买货物,原告供货后电商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向电商公司催款,但王某拒接电话,原告也无法联系电商公司其他人员付款,故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发现电商公司无法送达,随即查询了电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电商公司在原告起诉后被注销了。被告王某系电商公司唯一股东,注册资金为认缴出资。认缴出资到期前,王某将股权以0元转让给张某,虽然股权已经转让给张某,但王某仍实际经营公司,并以电商公司名义向原告购货,在货款未付清的情况下,张某又以简易程序注销了电商公司。经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原告变更了诉讼主体,将王某及公司股东张某一并列为被告。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张某是股权转让后的股东,鉴于王某、张某认缴的出资义务因公司解散清算加速到期,且均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王某、张某应各自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电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外,王某在0元转让电商公司股权后,电商公司在数月后即经简易程序注销,明显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故意,因此,王某在转让股权后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股东以0元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实际上减弱了公司对外清偿的能力。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这意味着逃避债务的股东即使已转让股权,仍可能需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股东以0元转让股权,无法合理解释其正当性,还可能被视为恶意逃避债务。因此,股东应诚信、合规经营公司,尊重公司独立财产权和债权人利益,在面对公司债务问题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而非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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