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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31 阅读:276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213民初2433号

 

 

原告:万XX,男,1983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2052019831015021X,  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新XX区XX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发,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昕,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XXX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XX路XX号XX层 XX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8XXXX6XX。

法定代表人:凌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研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XX路1577弄15- 16号2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06XXXYXXXP。

法定代表人:凌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XX与无锡XXX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无锡XXX公司)、上海XXX研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XXX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昕,被告无锡XXX公司、上海XXX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君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考研之家高端服务协议》;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课时费54900元;

3.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600元;

4. 判令被告二对于诉请二、诉请三承担连带责任;

5. 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21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考研之家高端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参加农硕定向VIP班,由被告一为原告提供考研考前辅导课程,收费58000元,同时约定若 参加全国联考达到国家分数线却不被院校录取,退还课程费100%。后原告依约缴纳了全部费用58000元,被告二出具了收款收据。后原告听课时长达标且未缺勤,参加全国联考后,达到国家线,进入北京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复试,但最终未被录取。原告要求被告一退款,但被告一仅在2022年9月通过被告二账户退还3100元,后未再退款,被告一违反退款约定,该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该适用合同第五章第一条的约定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另,根据被告二开具收据、退还部分课程费的行为,原告认为两被告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的情形,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无锡XXX公司辩称,被告一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原告重新考研,继续为原告提供考研辅导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需要听完所有课程并满足出勤,如果缺勤 时长达15%,被告可以解除合同不退费,而原告并未听完所有课程且缺勤时长达到15%,被告一已履行完考研辅导义务,不同意退还课时费、支付违约金。

被告上海XXX公司辩称,两被告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但 是是两个独立的机构,不存在混同,为了方便才用上海XXX公司开收据并退费,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日,无锡XXX公司(甲方)与 万XX(乙方)签订《考研之家高端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乙 方选择参加服务为考辅农硕定向VIP 班,参加时间2021 年 9 月5日,费用为58000元,未被录取的解决办法为当年不被任 何院校录取且符合协议约定,按此合同约定比例退还当年所缴 纳的费用或参加重修服务(调剂到其他院校录取同样视为被录 取)。协议第四章第二条约定:为保证辅导效果,乙方须严格按 照双方既定的辅导计划进行,不得无故缺席和中途放弃,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必须遵守如下约定:(1)若乙方缺勤辅导时长超 出其应参加辅导总时长的15%,或因自身原因无法按照辅导计 划进行部门时段辅导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次协议并 不退还任何费用,但可以为乙方提供免费重修一年的机会;乙方缺勤或者请假的辅导服务,甲方不再重新安排辅导服务,乙方需自行登录甲方网站进行回看。(2)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 的辅导,并且参加当年全国联考且保证成绩真实有效,满足出 勤和国家最低分数线要求,按协议约定条款退还当年所缴纳费用:达到国家分数线,不被院校录取,退还比例为课程费用的 100%。……”协议第五章第一条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 付本协议约定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第六章第二条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2022年学校公布录 取名单之日终止。”合同签订当日,万XX支付全部费用58000元,上海XXX公司向万XX开具收据。后,万XX参加全国联考,成绩为265分,进入2022年北京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研究 生复试,但最终未通过复试。万XX向无锡XXX公司提出按照 100%比例退款要求,2021 年9月7日上海XXX公司向万XX转 账支付退款3100元,并附言“无锡中心农硕学员万XX的退费申请”。

 

以上事实,有《考研之家高端服务协议》、支付凭证、收据、复试名单、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万XX与无锡XXX公司签订的《考研之家高端 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万XX考研成绩通过国家线并进入复试,但未被任何院校录取, 无锡XXX公司应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其辩称万XX 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出勤要求、未参加完辅导课程,因其未提供 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无锡XXX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 万XX退还全部课程费,现其仅退还3100元,还需退还54900 元。万XX称两被告财产混同、人格混同,要求上海XXX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两被告 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的情形,对万XX要求上海XXX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协议第六章第 二条的约定,协议自2022年录取名单公布之日终止,故案涉协 议已终止,万XX诉请解除案涉协议,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 支持。万XX按照协议第五章第一条的约定主张违约金,本院 认为,双方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终止,不存在单方擅自解除 或终止协议的情况,万XX主张的违约金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XXX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万XX54900元。

二 、驳回万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1.5元(已由万XX预交),由无 锡XXX文化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03.9元、万XX负担127.6 元,无锡XXX文化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万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

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钱丽丽

2023年5月9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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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王越昕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例 王越昕律师 张玉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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