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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31 阅读:123


湖北省靳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 鄂1126民初4300号

 

 

原告:牛XX,女,1978 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镇XX村XX宅XX号。公民身份号码:31011XXXXXXXX

原告: 徐XX,女,1999 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镇XX村XX宅XX号。公民身份号码:

3101131999100XXX。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玲芳,女,1944 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路332弄11号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10223XXXXXXXX

原告:吴乐莹,女,1998 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路332弄11号 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XXXXXXX

被告:王XX,女,1983 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县XX乡黄土村十组。公民身份号码: 422128196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昕,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XX、徐XX与王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7月 12日立案受理,依据原告牛XX的申请,本院通知顾玲芳。

吴乐莹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牛XX、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愚与被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顾玲芳、吴乐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作出民事裁定,视顾玲芳、吴乐蒙撤回对王XX的诉讼: 牛XX、徐XX与王XX赠与合同纠纷继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XX、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吴XX的赠与行为无效;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 122561.04 元及利息 (利息以 122561.04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19日起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

牛XX与吴XX系夫妻关系,2015 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吴XX生前从事建筑行业外出应酬较多,2020 年与被告在爱尚红 KTV 相识,之后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吴XX为了维持双方不正当关系,多次用婚内共同财产为被告支付房租并经常留宿,平日也多次转账给被告,为被告购买物品报销共计赠与 122561.04 元,双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牛XX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2021年12月 28日吴XX过世,经生效的 (2022)沪 0113民初 13619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吴XX的继承人为牛XX徐XX、吴乐蒙、顾玲芳四人。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王XX辩称,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如下: 对原告牛XX提交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13 民初 13619号民事判决书三性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能证明吴XX于2021年12月28日死亡;牛XX与吴XX于2015年8月10日结婚。顾玲芳是吴XX母亲,吴乐莹是其女儿,徐XX是其继女。对原告牛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其三性有异议,认为微信账号是个人账号,是其个人隐私,吴XX去世后原告没有权利侵犯其隐私;微信聊天记录存在有目的性的截取,不完整;不能证明吴XX与被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更上升不到违背公序良俗。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微信聊天的原始载体(吴XX手机),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存在部分截取,但不构成修改变造,具有真实性。但仅凭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吴XX与王XX是情人关系,王XX从事 KTV 相关职业,为揽客的需要,平时与熟客保持联系,微信互动具有行业特性,聊天记录部分语言暧昧,但多出自吴XX之口,因此不能认定被告王XX违背公序良俗对原告牛XX提交的微信转账,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微信转账是不当赠与。每笔转账都没有载明用途,而被告主张是替吴XX代付 KTV 的费用及请客吃饭费用,结合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具有合理性。

对被告王XX提交的客户向王XX转账记录、吴XX给王薇转账记录、王XX与 ktv 老板娘何勇的转账记录、王XX转给吧台的转账记录、吴XX与王XX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能证明王XX在爱尚红 ktv 上班期间,吴XX经常来消费,结算方式是吴XX将消费款微信转账给王XX或另一服务员王薇,她们再与吧台或 ktv老板娘结算。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0日,原告牛XX与吴XX登记结婚。吴XX生前从事建筑业,2021 年12月28日因病死亡。顾玲芳是吴XX母亲,吴乐莹是其女儿,徐XX是其继女。被告王XX系上海市宝山区淞宝路爱尚红ktv员工。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吴XX与被告王XX交往盛密,频繁微信互动,经常来爱尚红 ktv消费,偶尔也到其他地方就餐。消费结账方式一般是吴XX转账给王XX,由王XX与吧台及其他唱歌、陪酒人员结算。期间,吴XX向王XX微信转账 46 笔,共计117260 元。王XX向吴XX微信转账 5 笔,共计875.2 元。

本院认为,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保持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有悖于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德。同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分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其情人,其赠与行为无效。但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及转账,聊天中虽存在部分暧昧言语,但不足以证明吴XX与王XX是情人关系,吴XX向王XX的转账也无法认定为不当赠与,爱尚红 ktv 的结算方式允许服务员代为结算,事实上吴XX不仅让王XX代为结算,也多次让其他人代为结算。因此,王XX主张转账款为代付 KTV 的费用及请客吃饭费用,具有合理性。在吴XX已死亡而王XX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为赠与。故原告牛XX、徐XX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XX、徐XX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12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 1306 元由原告牛XX、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曙光

书记员:冯卫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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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王越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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