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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公司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11 阅读:363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乙方)达成建材供货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建材,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货款,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止,甲方已经按照被告要求陆续21次供应建材,总计为51157元货款。但乙方却以各种理由未支付甲方相应的货款。

 

办案经过:

2018年12月17日,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团队接受委托后,由夏律师办理,夏律师接受当事人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积极专业的为当事人准备案件材料,例如:民事起诉状,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的收集,查询相关案例等。

 

处理结果:

2019年4月19日,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1157元;

二、被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人民币4629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485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指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由被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海煊宏民事律师办理建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与案件相关的知识点回顾: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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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纠纷案例 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丽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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