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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办理民间代贷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11 阅读:104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原高某被告陈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18年1月20日,被告陈某称去安徽办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口头承诺十几天归还。同年1月24日,原告通过名下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分三笔每次50000转账给被告。2018年9月4日、10月7日,被告分别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共计6000元作为利息归还原告。之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

 

律师办案经过:

2019年1月11日,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民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由夏律师办理,经过与当事人方某1的交谈,对案情有了更详细的了解,积极准备为方某1起诉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处理结果:

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某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24%标准支付原告潘某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履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8元,减半收取计1944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与案件相关的知识点回顾: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民间借贷的管辖:

1)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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