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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11 阅读:242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1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 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人民币190000元,另以现在支付人民币1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明确“借到”原告人民币壹拾万元,于2018年6月2日还款,并有见证人签字。然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还款,且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张律师办案经过:

2019年5月22日,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团队接受委托后,由张律师办理,张律师接受当事人原告张某某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积极专业的为当事人准备案件材料,例如:民事起诉状,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的收集,查询相关案例等。

 

上海煊宏律师咨询团队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处理结果: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6万元。

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借款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175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期限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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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王梅梅律师 民间借贷案例 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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